云上宜都讯 近日,中共宜都市委办公室印发《宜都市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起去学习吧!
宜都市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市志愿服务制度化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巩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赛会服务、应急救援、城市运行、文化教育、关爱服务、社区服务、绿色环保、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市政府将志愿服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为全市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二)热心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事业;
(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五)接受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从事志愿服务期间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四)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档案;
(三)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宣传与交流;
(六)对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保障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对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循志愿者本人意愿,在志愿者同意参加活动的情况下,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志愿服务项目时间持续3个月以上的,志愿服务对象需与志愿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每年3月为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每月第一个星期六为全市“家庭志愿服务日”,全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应根据群众需求设计发布适合家庭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鼓励市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应带头参加志愿服务。全市在职党员干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力争达到80%,人均每年从事志愿服务时间达到20小时。
第五章 志愿服务记录
第二十条 志愿者应在全市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通过全市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原以纸质材料或以其他信息平台等载体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应与全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及数据兼容,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和共享功能。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记录主要包括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时间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半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但是包括志愿服务间歇用餐休息、提前参与筹备策划服务项目、服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收尾事项等时间。赴宜都以外地区开展援外、支教等志愿服务的时间,应计算包含从出发离开宜都到返回抵达宜都的时间。
志愿者通过远程网络、信息等提供智力服务、技术服务,包括策划、设计、咨询、辅导等,采取本人申报、组织核实的形式记录志愿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并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户口迁入(出)、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全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书,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审核盖章。
第六章 志愿服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全市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各项培训工作包括:志愿者初任培训、志愿者骨干培训、专业服务志愿者培训、专项服务志愿者培训、志愿团队负责人培训、志愿者讲师培训等。
第二十七条 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应通过市内选聘、外聘等形式建立志愿者培训师资库,建立培训基地,根据全市志愿服务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提升全市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水平,不断培育壮大全市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制定志愿者培训计划,根据志愿者成长需求和志愿服务活动开展需要,常态化开展培训工作,促进志愿者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第二十九条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专家授课劳务、场地租赁、资料印制、工作餐、交通等。
第三十条 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培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志愿培训过程中开展商业宣传;
(二)在志愿培训过程中收取费用;
(三)开展志愿培训违反相关财务纪律;
(四)未对本组织志愿者建立完整的培训台账;
(五)在志愿培训过程中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相冲突的言论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个人应有完整的接受培训记录,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通过全市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志愿者开展培训的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管委会应对志愿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教育部门应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并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评估体系,高中阶段学校应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志愿服务时长为基础、服务评价为补充的志愿服务评价体系,给予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星级评定等礼遇,星级评定和礼遇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实际对星级志愿者给予礼遇和优待,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对星级志愿者给予礼遇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 设立“志愿服务市长奖”,授予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各单位、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制定相关制度,在职权范围内对志愿者给予激励。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村(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广泛倡导志愿服务精神,将志愿服务回馈激励依规纳入《村规民约》,结合实际建立爱心超市、爱心银行等志愿服务积分回馈兑换制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各单位、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和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四十条 建立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到志愿服务的有关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宜都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娟 审核:党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