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宜都讯 疫情防控期间,宅在家里的你是否忧心找工作、缴社保、办退休?小编整理了关注度较高的10个问题来为您解答释疑。
一问:疫情期间个人如何求职?
答:市人社局与宜都乐活合作,已开通2020春风行动·就业在宜都网络专场招聘会,有求职意向的人员可通过扫描图片中二维码进行求职登记。
二问:疫情防控期间,退休待遇能按时发放吗?
答:根据市人社局经办机构答复,疫情期间,全市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将按时足额发放,请全市退休人员放心。
三问:我2月退休,现在因疫情影响无法前来办理退休,今后待遇会受影响吗?
答:退休待遇不受影响,疫情结束后经核实将补发相关待遇。
四问: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工履职被认定工伤人员如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纳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开通待遇支付的绿色通道。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简化报销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迅速按国家政策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五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治期间使用超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的,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将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六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适用医疗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时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七问: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报酬?
答:“这种情况不算旷工。劳动合同应继续存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作报酬。”小编认为,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计算在医疗期内。”小编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期间,该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
八问:由于疫情不能及时返回岗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工作的,劳动关系正常继续,不能按旷工处理。按照《通知》要求,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目前我市全日制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1250元的70%,即875元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费。
九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能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资,变更劳动合同。”小编认为,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十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1月23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责编: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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