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假期、复工时间、工时怎么算?人社部门解答来了

湖北省此次春节延长假期的具体时间?

答:湖北省春节假期为1月24日-1月30日,延长的假期时间为1月31日-2月13日

【解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全国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1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延长假期《通知》”),全国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至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可否用于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

答:不宜安排

【解析】 国务院办公厅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都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是一项员工权利,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而且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其他假期与春节延长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医疗期不应当顺延;探亲假不应当顺延;婚丧假无明确规定

【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延长的春节假期为休息日,因此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根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暂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可否不给职工延长春节假期的休假时间?

答:必须给,若未给休假的,要通过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解析】两延长假期《通知》要求延长休假,未作除外规定。且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落实。即表示延长假期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必须给职工延长春节假期的休假时间,未给予休假的,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春节假期至政府允许复工期间的时间属于什么性质?

答:在湖北省,1月25日-1月27日属于法定节假日。1月24日、1月28日-2月13日属于休息日。2月14日至政府允许复工期间,工作日、休息日(实行双休的周六、周日为休息日)照旧

【解析】《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这3天为法定节假日,春节假期调休的4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两延长假期《通知》均使用“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以及“不能休假”“应安排补休”的表述,结合(《放假办法》),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年2月13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0日24时前复工”,只是对复工进行要求,并非延长假期,因此延长春节假期后的时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而应按正常的工作日和休息日来看。

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如期或提前复工?

答:属于强制性,不能自行决定或提前复工

【解析】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因此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