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新政”

今天(3月9日),记者从武汉市发改委官网获悉,该委公示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后称“新政”),明确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及享受税收“新政”。

市发改委财贸外经与信用建设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出台了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惠企“新政”。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据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分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两种。

医疗应急物资包含: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活物资包含: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 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 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新政”规定,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企业申报流程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并向所属区发改局申报,各区发改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集各区报送名单后,将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审核。财贸外经与信用建设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名单。

通知要求,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核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产品是否都符合支持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企业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据悉,第一批名单于3月20日前报送,此后每月20日前报送一次,截止日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市发改委联系人:张婧。电话:027-82796110

各区发改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