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禁猎!禁擅自放生!北京版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提前审议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原定于今年5月底一审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加快了立法的进程。26日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前对这一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应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以及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将被处罚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应当提供适合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必要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不得虐待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不得以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为名从事任何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等。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其他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违规或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十六条提出,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全域常年禁猎,科研等猎捕需求严格审批

为加强源头管理,体现“首善”标准,《条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违反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相应罚款。

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的特殊目的猎捕需求,严格加强审批,明确限定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

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全面禁止下列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

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三有”名录仅包含陆生野生动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动物)。

禁止商场超市等为买卖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为有效实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从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运输寄递、交易服务、广告宣传多环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禁食制度体系。

《条例(草案)》二十八条提出,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违反本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为违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

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在中心城区等地设立繁育场所

目前,在京有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的单位及个人117家。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的风险,《条例(草案)》对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的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人工繁育单位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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