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证房屋交易引纠纷 多番沟通促和解

近日,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调解执毕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外人胡某于2004年在宜都市陆城街办头笔社区自建一处房产,后于2008年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案被执行人鲜某,鲜某又于2013年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该房屋由于胡某在自建时超楼层建造,未缴纳相关费用,所以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上述两次买卖均只有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后胡某以鲜某未足额支付房款要求收回房屋为由将上述房屋更换门锁,李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后经一审、二审判决,判令被告鲜某退还房款19.8万元,并支付3万元的损失及承担相关费用。

在执行中,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鲜某到庭了解财产状况及案件相关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及其代理律师、亲属沟通联系,最终于6月30日组织双方在本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鲜某于当日一次性向李某给付完毕,否则将向法院申请按照判决文书强制执行。

最终,在当天下班前鲜某带着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数额,到市人民法院顺利了结本案。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首次购房人在没有查清不动产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或是否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并又再次出售给他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执行法官也在此提示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不动产查询报告,明确购买不动产的权属登记状况、设定抵押状况、法院有无查封等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通讯员 王成)

责编:向姝

审核:党艳秋

投稿邮箱:yidu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