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季某、郭某、郑某、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三名审判员及四名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制合议庭开庭审理,这也是市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季某、郭某、郑某、刘某各自驾渔船到高坝洲镇白鸭垴村附近的清江高坝洲库区仁家河水域,分别将内层网目为28毫米、31毫米的三层刺网等禁用渔具放置在该码头附近的水域捕鱼,渔具放置完成后返回家中。次日凌晨0时许,四人返回现场收渔网和渔获物上岸时,被市公安局民警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现场清点,共捕获黄尾鲴等19余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及《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鮁水产种质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被告人季某、郭某、郑某、刘某所捕鱼区域为中华倒刺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18年8月1日划为禁渔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郭某、郑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上述行为对清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季某在清江宜都段水域放流10厘米细鳞斜颌鲴鱼苗4300尾、10厘米翘嘴鮊鱼苗400尾、5厘米鳜鱼苗950尾;请求判令郭某在清江宜都段水域放流10厘米鳙鱼苗1800尾、10厘米翘嘴鮊鱼苗2000尾、5厘米鳜鱼苗520尾;请求判令郑某在清江宜都段水域放流5厘米黄颡鱼苗800尾、10厘米细鳞斜颌鲴鱼苗800尾、10厘米翘嘴鮊鱼苗800尾、5厘米鳜鱼苗300尾。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合并审理,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程序规范流畅,四名被告人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通讯员 程磊)
普法小知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根据、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湖北省水产局转发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鄂渔发[2]号)文件明确:以通江口岸线为基准,河道上溯两公里范围内纳入同步禁渔期水域。
禁渔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 规定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工具:《湖北省水生动植物和渔具网目管理规定》规定:最小网目90毫米的,属于密眼网具,是禁用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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