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真的来了!快了解一下→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

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决定在前期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

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湖北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将于

2020年12月21日起开始接受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提醒您

自2020年12月21日起,您可能会收到来自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您可能还会收到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

您收到的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电子专票票样

如果您收到电子专票后,销售方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如果您单位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您单位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同时,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您单位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如果您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请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https://fpdk.hubei.chinatax.gov.cn)。

如果您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在日常生活中

单位和个人

如何查验电子发票?

电子专票推行期间

有任何疑问可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