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陆城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乡镇集镇及相关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宜都市陆城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

乡镇集镇及相关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都政规〔2017〕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市民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三眼铳、礼花弹等。

第三条 陆城城区及周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线从中沟到东阳光三号地围墙,沿宝塔湾村与楼子河村村界至十里铺村与楼子河村村界(十里铺村一组除烈士陵园以外区域不在禁放范围内),至老陆枝路-宏祥实业-宜华一级公路-宜华一级公路与陆王公路交叉路口,沿陆王公路至气象局,沿气象局旁水泥公路经望城岗到董家冲水库至S216省道,经S216 省道至过路滩桥,北线过路滩桥沿渔洋河堤至清江(含刘家嘴村)-三江村(含三江村)至长江。

第四条 下列区域,除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红花套镇:东线以长江为界,南线以红花套镇与高坝洲镇中坪村界线为界,西线从与高坝洲镇中坪村交界沿中沟-湖北丰岛食品有限公司接桔和路-吴家岗四庄堰小区-宜昌科力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沿宜昌科力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宜都分公司门站-红花套村加油站-西蓝天然气-红花套镇福利院(不含公共墓地)-红花套村山洪沟后半山坡-穿318 国道(窑坡垴)-藕节山(西边山脚)-蔡冲换流站还建小区-驾考中心-杨家畈村黄家塝片区-岳宜高速宜都北收费站匝道,沿岳宜高速宜都北收费站匝道由宜华一级路向西延伸500 米为界至渔洋溪小区,北边以渔洋溪小区为界。318 国道两侧红线边界为基准,两侧100米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主要水源地大溪水库周边100米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高坝洲镇:东以长江沿岸为界,南以茶店子桥(三江收费站往高坝洲镇方向约100 米处)为界,西线由茶店子桥-高坝洲污水处理厂-正耀电子有限公司(含湾市村五组)-中坪村沟渠(高坝洲镇卫生院西侧沟渠)至波尔羊养殖基地,北线由波尔羊养殖基地沿高坝洲镇与红花套镇界线至长江。

(三)五眼泉镇:东线由陆渔一级路到麒麟山岔路至龙口子村向集镇方向所辖公路两旁200米内,南线由五眼泉中小学校--五眼泉镇卫生院至天安爆破公司五眼泉仓库周边,西线至陆渔一级路45 公里处,北线至龙五路庙岗村原小一组谢家山脚。主要水源地红山水库周边100 米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杨守敬书院、三峡九凤谷景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四)聂家河镇:渔洋河左岸由响水桥、聂家河村5 组高官东房屋,沿集镇往上至聂家河镇卫生院、聂家河村委会、聂家河村4 组熊红苏房屋、监狱边界,沿陆渔一级路至聂河鱼馆,渔洋河右岸由聂河大桥,往渔洋河下游至美邻农庄,至聂家河村6 组张远平房屋,沿村级路至市公路养护道班,沿望聂路至上至陆渔一级路,沿陆渔一级路至金涧电站(永兴电业)。主要水源地渔洋河(中心集镇范围)、深冲水库(柑子园村)、跃进水库(王家坪村)周边100米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古潮音洞景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潘家湾土家族乡:石林路、陆渔路、潘家湾中心街道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潘家湾土家族乡将军山村委会开始沿陆渔一级路,经潘家湾收费站至潘家湾隧道进口处,从石林路东边起点与陆渔路交叉口开始,沿集镇老街,经潘家湾中心集镇至刘忠国村民房屋处结束,沿线均向路两边各延伸100米,光吉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光吉路与石林路的交叉路口至丁家沟,沿路向路两边各延伸100米。主要水源地中岭水库沿岸周边100 米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奥陶纪石林景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六)王家畈镇:王家畈镇中心学校(左至王家畈村二组吴光新房屋,右至王家畈村二组孟远全房屋)至王家畈镇中心小学(左至王家畈村五组杨元贵房屋,右至王家畈村五组曹礼周房屋),沿X224县道两边各100 米范围内,松王线三岔路口(松王线三岔路口左至柳树河道,右至乐安冲桥头)至王家畈集镇零公里。

(七)松木坪镇:贺炳炎大道(东至松宜铁路,南至马兰巷,西至干沟河,北至鸽子潭小区);麻岭坳路(东至刘家大院、松宜职工医院,南至中心小学,西至松宜铁路,北至麻岭坳隧洞)。松木坪镇境内雅澧线两侧500米,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1000 米,各村(社区)主干路两侧300 米内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主要水源地永丰水库、株树湾水库沿岸周边100米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八)枝城镇:东线为长江边沿线,南线由枝城大桥-兴发公司一号门-枝城火车站-车站路-雅澧公路至花石桥,西线从花石桥顺河堤至白水桥,北线从白水桥-华新路至长江边。主要水源地九道河水库周边100米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工商、住建、环保、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应当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许可。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严致使单位内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除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外,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燃放者应当赔偿损失、负担相关费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宜都市陆城城区及周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都政规〔2012〕9 号)同时废止。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