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2021年税收工作主要围绕十个方面开展,其中之一是:要把准执法尺度,创新执法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增进执法统一。
违法行为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二: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处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且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反,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十: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十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十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十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违反规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十四: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或者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违反规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十五: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违法情节:首次违反且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