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融媒讯 近期,市人民法院聂家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该案原告是聂家河镇一家生产经营煅烧高岭土的私营企业,被告则为一家广东企业。庭审当天,被告经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聂家河人民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4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煅烧高岭土32吨,总价款499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32吨高岭土,并于次日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在接收上述货物后一直未支付货款,故原告于2021年初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曾向市人民法院邮寄书面答辩状,以已向广东当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
通过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被告书面答辩意见,聂家河人民法庭发现被告有拖延诉讼的嫌疑,因相关法院并未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申请,故不符合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条件,对此法庭依法对被告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通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后,聂家河人民法庭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9920元。(通讯员 王伟)
责编:毛紫薇
审核:黄金波 党艳秋
投稿邮箱:yiduwe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