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事关您的电费!

转供电政策的执行

事关广大市场主体切身利益

4月27日上午,“推进转供电降成本 不允许‘中间商’赚差价”新闻发布会在三峡日报社10楼宜昌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

发布人

邓明亮 宜昌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孙  键  宜昌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敦雄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  勇  国网宜昌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主持人

杜玉婷  宜昌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科科长

跟小布一起详细了解。

推进转供电降成本 不允许“中间商”赚差价

一、转供电存在的主要问题

所谓转供电,是指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商业大卖场、物业企业等从电网企业购电,再向终端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

长期以来,这些“中间商”为辖区内的终端用户提供了电费代收代缴服务,但同时也有少数“中间商”以电损等名义,赚取电费差价,抬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尤其是国家降低电价的优惠政策,比如去年疫情期间除高耗能行业外企业电价执行95折优惠等被“中间商”截流,损害了终端用户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

二、转供电价的有关政策规定

2018年以来,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密集出台了关于转供电价的系列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任何组织不得利用转供电服务盈利。

●电损不得纳入转供电收费范围。

●电费计取一律执行政府定价。

●分表电量是确定终端用户用电量的重要依据。

●转供电收费信息应及时公开。

三、宜昌市转供电专项整治初步安排

加强政策宣传。

开展联合行动。市营商办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国网宜昌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坚决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中小企业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接受投诉举报。一旦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市营商办及各相关单位进行投诉举报。

三管齐下确保政策红利终端传输到位

一、及时部署,广泛宣传

为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经营户转供电领域的主体责任,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转供电政策的通知》,就落实转供电政策有关问题进行强调。

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政策前后衔接标准理解不到位、政策把握不准确的问题,一方面对30余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题政策培训,开展座谈交流,正面答疑解惑。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在小区广泛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

二、深入查改,规范服务

根据相关政策,2020年10月16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计算供电损耗,其后只能通过物业费或租金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2020年3月以来,组织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策时间节点分两步开展自查抽查。

对2020年10月16日前的收费行为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办公用电、其他服务用电等不属于转供电损耗的内容违规纳入转供电收费范围。

对2020年10月16日后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终端用户分表计量值收取电费,是否存在假借能耗费、维护费等其他名义变向收取费用。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提示30余份,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固化制度、长效治理

市住建局专门将物业服务企业转供电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评估物业版块,将以月为单位,与其他评估项目同步实施,定期开展巡查。与此同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入户动员,积极引导终端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向供电单位申报电表分户报装,争取尽早实现终端供电、终端计量、终端结算。

下一步,将对照《湖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市场规范,加强联合惩戒,打通转供电政策落实落地的“最后一百米”,确保国家政策红利第一时间传达到位。

四举措抓好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从2019年机构成立至2021年3月,全市共检查、督促整改转供电主体1163家。主要聚焦四个“明确”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一、明确目标任务,开展全面清理

2019年结合宜昌实际印发《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全市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作出具体部署,重点是将国家和省2018年4月以来五次降低电价(0.1793元/千瓦时)多收部分全部清退到位,确保电价降价红利落实到位。

召开全市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专题会议,用三个月的时间分“两步走”对宜昌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各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政策要求进行清理核算;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完成退费整改。在2019年机构改革的当年,全市完成自查自纠共计414家,清退率达到95.4%,在全省地市州排名第一。

二、明确政策边界,开展政策宣传

●针对《全省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转供电专项检查业务培训,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和政策边界进行重点解读。

●通过网站、印发宣传单、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

●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投诉举报,切实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利。

●对查处的转供电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三、明确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对一般工商业转供电加价环节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菜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等涉及一般工商业转供电收费主体单位。主要检查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的政策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调整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依法查处。

●积极回应《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菜市场提质惠民三年行动(2018-2020)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着力解决部分经营者反映突出的转供电价过高问题。研究制定城区菜市场转供电价格治理的工作方案和整改措施,经过整改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目前城区46家规范化菜市场已落实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

●规范5G通讯配套场所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根据《宜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推进5G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宜昌铁塔公司开展工作,对206个5G基站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单位进行价格行为规范。

四、明确规范效果,开展“回头看”

在前期重点整治转供电价格行为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清理整顿规范“回头看”工作。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照《湖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改委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开展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强化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畅通价格投诉举报通道,加强转供电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转供电政策100%落实,让终端用户享受“放心用电”。

服务广大用电客户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促进电价优惠政策足额传导至终端客户,公司推行“五个全力”举措,服务广大客户,助力宜昌营商环境优化。

一、全力开展政策宣传

二、全力开展转供电主体排查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全面摸排转供电主体情况,建立312家转供电主体台账明细。

根据转供电主体主要特征,按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其他类型共5个方面进行分类,按类型梳理完善相关信息。

开展疑似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现场初核,开展转供电相关政策讲解,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合理加价行为。

三、全力推广转供电费码

公司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终端客户可按照提示准确搜索到为其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并进行优惠电价计算和差价比对,自动生成“红、黄、绿”三色风险码,判断是否存在加价风险,实现转供电加价预警。

四、全力配合转供电改直供电

为逐步实现直抄到户,对新建居民住宅、商业公寓开发主体,公司与相关单位沟通,根据开发主体意愿,在新装设计、施工环节将“一户一表”纳入整体供电方案。

对配电设施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正式用电,减少新增转供电情况。对存量转供电主体,公司进一步优化办电流程,对符合转改直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技术支撑,在转供电主体完成电网直供改造且经验收合格后,及时直供到户。

结合老旧居民小区改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工程,公司配合将户表改造纳入整体改造方案,逐步减少转供电主体数量。截至目前,已完成79个转供电主体、4.23万终端客户的转改直工作。

五、全力协助监督检查

为协助加强过程监管,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对接,配合开展转供电排查,结合抄表收费、用电检查、业扩报装等现场服务,收集加价不规范问题线索,为政府主管部门查处不合规加价行为提供最大支撑。会同地方主管部门构建协作机制,结合转供电费码推广,实现转供电加价查询与监督“全闭环、全周期”服务,为精准开展转供电核查清理提供技术支撑。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协助开展转供电收费清理,加大网上国网APP推广力度,把国家电价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客户头上,把电力温情服务送到客户手中。

更多现场解答

三峡日报记者提问

当前,在治理转供电收费环节还存在什么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有什么好的对策?

答: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清理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仍然存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是客观上转供电主体的涉及面宽增加了工作的难度。主要是转供电主体面宽、量大、收缴情况复杂,行业涉及国企、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民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集贸市场等多个领域。转供电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减变化。非直抄用户体量大,经营户流动性大,进出商户频繁变动;降价次数多和时间长,转供电主体在清退费用时可能存在找不到清退对象的情况。

另一方面是主观上转供电主体经营理念没有彻底转变。转供电主体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电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收费方式、时限,续期稳定向经营户收取电费。部分转供电设备陈旧老化严重、线变损较高,按照省级政策规定7%的线变损标准核算,对老旧转供电主体来说可能损耗超过7%,转供电主体要承担多出的损耗,因此,部分转供电主体不愿意改变原有的电费收缴方式。

对于存在的问题,将采取有效举措实施监管。

一是加强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引导转变经营理念,规范收费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和国网电力湖北分公司三家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通知》,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转供电主体实行“三色费码”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预警线索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核实处置力度,将线索核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改部门和供电企业,有效形成工作闭环。

三是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转供电环节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形成打击违法的震慑效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峡电视台记者提问

“转供电费码”确实是推动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的有效办法,作为普通终端客户该怎样申领呢?

答:作为普通终端客户,“转供电费码”是知晓自己用电价格是否被加价的最直接有效方式。您只需安装注册“网上国网”APP,根据首页“转供电费码”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发票,即可查看自己的转供电费码。转供电加价幅度为转供电终端客户当月平均电价减去转供电主体客户当月平均电价,再除以转供电主体客户当月平均电价。加价幅度小于等于0显示绿码,介于0-7%显示黄码,大于等于7%显示红码。

湖北电视台记者提问

小区转供电服务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请问住建部门如何规范物业公司的转供电服务,保障市民权益?

答:在落实转供电政策中不打折扣、不讲价钱,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担起的政治责任,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中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去年以来,为规范物业公司的转供电服务,住建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清理,掌握情况。完成了对全市2382个物业小区用电情况的全面清理,及时掌握了我市商住混合小区实行转供电情况,特别是对城区现有的105个商住混合小区转供电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

二是精准分析,解剖麻雀。目前,小区中个人住宅用电实行终端抄表到户,商户用电实行转供电,商业用电和公共区域用电变配电设备为共用设计。通过分析发现,转供电损耗主要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

一是商铺采用的是低压一户一表单独计量用电,而国家电网采用的是高压进线计量,在用电转化上存在变压损耗。

二是供电到小区总表后,从小区总表到用户分表存在电路损耗。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商业园区分布较大,分户供电设施设备多,线路复杂,如恒大步行街园区共11个配电房,16台变压器,2条外网高压母线,200余组高低压配电柜,万达园区共7个配电房,14台变压器,2条外网高压母线,156组高低压配电柜,这种大型园区往往损耗数字惊人。根据现行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转供电单位不得在电价目录规定的标准之上加收任何费用,这就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是广泛培训,限时整改。前期,会同市发改委对城区在管商业面积大、经营商户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专项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巡查整改,发出整改通知书30余份,全部整改到位。

下一步,将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政策宣传,让大家熟知、社会理解,营造落实转供电政策要求的良好氛围。二是组织开展节能创新,协调电力部门深入项目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升设施设备单位效率,向创新要效益。三是指导企业规范运营,督促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四是协调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规现象,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五是认真落实检查考核,将转供电政策落实作为城市综合管理对物业企业和服务项目检查考核的基本内容,注重结果应用,压实相关责任,确保政策落实。

三峡晚报记者提问

当前转供电政策已经很明确,从上面的有关政策介绍来看,以前规定有一个7%的电损费用可以收取,这方面的政策规定该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的有关规定,2018年以来确实明确有一个7%的电损费用可以收取。但是由于电损费用有可能多收滥收,也有可能重复列入了物业服务费的成本,增加了终端用户负担。

为严格这方面的管理,2020年10月16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不得收取任何电损费用,国办函〔2020〕129号、鄂发改办价管〔2021〕88号这两个文件也都作出了类似规定。也就是说,从2020年10月16日开始,关于收取7%电损费的政策就已经停止执行了,转供电主体不得再收取任何电损费用。这个政策停止执行后,转供电主体对于转供电区域内的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可以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