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
一批新规即将实施
一起来看
哪些与你我有关?
首部医保基金监管条例:
向骗保毒瘤“亮剑”
2021年5月1日起,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如果个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采取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专卖药品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可以被暂停,而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规定相应的定量处罚,包括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遛狗不牵绳将违法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规定,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
为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效果,法律提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为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法律明确,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街头巷尾的流浪猫、流浪狗,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参与人自行承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须先取得用户同意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规范APP收集个人信息活动。《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规定》特别指出,13类APP无须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包括女性健康类、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新闻资讯类、运动健身类、实用工具类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话语体系”有新版本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信息披露办法》对“什么该说”重新划定了范围,完善了强制披露的要求,补充完善重大事件的情形。比如,将“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应披露的范畴。
《信息披露办法》明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强调董监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滥用异议声明制度;董监高对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并不因仅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而当然免责。
化妆品注册备案新规: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调整了化妆品变更注册、备案更新规定。规范化妆品备案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但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需求,同时明确,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形,允许予以备案更新。此外,明确涉及安全性事项变化、生产工艺和功效宣称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产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