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
宜昌市公布2021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文件精神,因各县市区2020年居民收入及消费支出不同程度下降,市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仍按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
农村低保: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护理标准分三挡设置:集中供养全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
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
在开展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内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3、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4、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