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这样养犬才文明!

宜都市公安局

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宜都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城区内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个人在城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不超过2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限制。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四、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建犬患治理专班,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

五、携犬只出户,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养犬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携犬人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个人在城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城区范围内饲养犬只需办理养犬登记的,由饲养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犬只在宜都市茉茉宠物诊所、宜都市联萌动物诊所、依咪阳光宠物诊所等具备法定资质的动物诊所机构采集信息。

十一、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主动参与,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举报监督电话:

公安局110

城市管理执法局0717—4830123

农业农村局0717—484049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17—4822876

宜都市公安局

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一:

宜都市中心城区

个人禁养犬只标准

附件二:

宜都市中心城区

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诊疗机构

责编:刘娟

审核:党艳秋

投稿邮箱:yiduwe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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