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食品销售经营者
和市民的告知书
全市居民、食品销售经营单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食品销售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经营场所清洁、消毒和人员健康监测。
二、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三、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销售网点。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相关提示标志参考式样
六、违反上述“三、四、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贮存管理、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等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三无”等问题食品和水淹食品,严把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关口。
九、学生购买食品,选择在正规的超市、大卖场以及规范的商店购买食品,不要在街头巷尾的小摊贩和流动小商贩处购买食品、尤其是自制饮品;选购包装完好的食品,谨慎购买散装食品,不要购买裸装和拆零销售的食品;选购包装整洁、字迹清晰、标签内容齐全的食品,不要购买包装简陋、字迹模糊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内容不全的食品;选购质量较好的食品,不要购买“五毛食品”和过期、霉变、包装破损(或鼓包、涨袋)以及其他易受污染的食品;选择营养健康的食品,少吃油炸、腌制和高脂肪高热量的食品。倡导减油、减盐、减糖等健康饮食理念。
十、请广大居民朋友们密切关注,参与监督。请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相互监督。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