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我市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按照《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化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王艳丽0717-4728049)
二、
深化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王艳丽0717-4728049)
三、
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
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长江禁捕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李强0717-4727198)
四、
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参保职工中的退役军人,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尤扬0717-4832277)
五、
实施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1、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3、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石燕平0717-4822010)
六、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力度
降低小微企业申请门槛,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将提供信用反担保的人员拓宽至有较好经济基础、有稳定收入来源且信用良好的各类人员。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赵凌辉0717-4728049)
七、
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报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石燕平0717-4822010)
八、
加大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赵凌辉0717-4728049)
九、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为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从事灵活就业,对具有宜都市户籍,在法定退休年龄3年内的人员,办理了就业困难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600元/人/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胡海林0717-4728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