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市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就业帮扶力度,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6条具体措施优先支持脱贫人口就业创业。
按规定对新外出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新外出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对脱贫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做好脱贫人员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到市就业训练中心参加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免收培训费、住宿费,对符合条件的按每人每天23.66元给予生活补助。对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由市人社局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400个,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员。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村两委”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就业状态、就业意愿和就业需求,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确保有就业愿望的脱贫劳动力全部实现就业。
责编: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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