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名单见附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不接受处理机动车驾驶人员名单表.xls 

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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