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宠”我做起


狗狗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

是很多养犬人心中重要的家庭成员

随着气温回暖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门溜犬的频次日益增加

随之而来犬吠声扰民和随地排便等

问题也日益显现

如何文明养犬???

宜都公安带你一起划重点!

第一时间办狗证,给它身份最重要;

散步绳套要系牢,一路随行不乱叫;

积极训导要趁早,狗狗乖乖麻烦少;

养犬公约要记牢,和谐社区更美好。


      一、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城区内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个人在城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不超过1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限制。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四、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共同组建犬患治理专班,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

      五、携犬只出户,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人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个人在城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城区范围内饲养犬只需办理养犬登记的,由饲养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犬只在宜都市茉茉宠物诊所、宜都市联萌动物诊所、依咪阳光宠物诊所等三家动物诊疗机构采集信息。

    十一、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一个合格的养犬人

狗狗的行为折射的是主人的

文明意识和行为

反映的是城市的文明程度

请大家自觉做到文明养犬

科学养犬

依法养犬

创建优美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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