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所安全生产“十严禁”
当前正处于春耕备耕时节,化粪池、沼气池等农业有限空间作业频繁,在此提醒广大养殖场(户)从业人员一定要有效防护、规范作业,严格遵守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十严禁”,确保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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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裸露沼气池、化粪池、蓄水池,并应设立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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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未经专业人员许可打开并进入沼气池、化粪池等密闭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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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沼气池、化粪池等密闭场所施救。
4
严禁把油、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等加入沼气池、化粪池,以防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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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随意乱排沼液和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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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乱搭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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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使用火种、违规处置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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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未经安全培训的养殖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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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不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规作业。
10
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养殖场安全事故。
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
广大畜禽养殖业主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畜禽养殖场(区)要配建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规模以下养殖主体结合实际,通过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委托协议处理、堆积发酵就地就近还田等方式,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乱堆乱放、偷排直排、污染环境。
三、畜禽养殖业主须依法建立两本台账,即畜禽粪污利用台账和养殖生产档案。结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通过流转、协议、合约等方式配套粪污消纳土地;畜禽粪污须腐熟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严禁超土地消纳能力施肥造成污染。
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是主管部门技术指导、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当发生污染问题时养殖场需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污染)。
五、畜禽养殖业主不履行上述告知事项、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主观恶劣、偷排漏排等严重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检查确保养殖场所沼气池、化粪池、养殖设备等设施安全运行,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我们倡议广大畜禽养殖业主朋友们,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行业发展的自觉行动,共同携手保卫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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