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保缴费有重大变化

云上宜都讯  6月1日起,我市将由代征银行全面经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


服务指南(上)  社保政策部分

01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

特别提醒

     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一征收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即一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无需单独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02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

目前,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03

灵活就业人员不按时续缴或不及时补缴社保费带来的影响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补缴,规定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征收,客观上增加了参保人的缴费成本。今后,国家对断保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限制将越来越严格,因此,参保人应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交费后享受待遇,若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医保费,将从未按时缴费的次月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对于缴费年限的计算方面也有要求。

2000年12月1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断缴医保费后,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能连续计算,将以重新缴费的时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如果补缴,可以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2000年12月1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无论何种原因的补缴,补缴时段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0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非只需缴满15年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但不能理解为只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了。因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等多种因素。缴费基数越高,则个人账户越多,同时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对越高。对于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05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处理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可以由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06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能提前支取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只有出现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能发生支付,除此之外,退休前个人账户不得支取。


0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分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为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账户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账户

(1)在职职工。以本人月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2)退休人员。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当年则以当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而选择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而选择一次性清算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清算当年则以当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0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分的比例

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分比例为:

未满35周岁的按3%;

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5%;

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4.8%;

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按5.2%。

特别提醒

非统筹区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应于每年12月提供由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最后一个月退休费(标准)或者银行流水复印件,作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依据。未及时提供的由本人负责,不予补划。


09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与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间有关联。

(1)2000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曾经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过医疗保险费,且将缴费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曾经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过医疗保险费,将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2)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异地(宜昌市以外)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我市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已缴足规定年限的,仍需继续缴费至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这样才能保证参保人员能够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今后,国家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新的规定,再按照新规定执行。


服务指南(下)  业务办理部分

01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缴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1)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咨询电话:宜都4728021、宜昌城区6755613、枝江4219329、当阳3225060、远安3812156、兴山2586756、秭归2888198、长阳5336043、五峰5821603、夷陵区7201610)

(2)到市民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即《宜昌市民卡》,咨询电话:宜都4728388、宜昌城区6681818、6773423、枝江4260662、当阳3232508、远安3812104、兴山2587566、秭归2886493、长阳5336031、五峰5821853、夷陵区7201511)。

(3)到代征银行网点缴纳社保费。

特别提醒

(1)异地(即大宜昌市以外)退休人员在我市首次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另需提供《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或《退休证》、《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的任一复印件1份。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设置的两种不同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的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不能互认。若需转换应办理相应险种暂停参保手续。


02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6月30日前,以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9年7月1日起,以本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下同)为基数,分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档,按照20%的缴费比例计算。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0%或5.5%的缴费比例计算。大额医疗保险现行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


03

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的区别及变更

(1)按10%比例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的比例划分个人账户。

(2)按5.5%比例缴费的,在退休前(即在职期间)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划分个人账户;退休后只能按10%的比例缴费,并划分个人账户。以上两种方式均从首次缴费到账的第七个月起开始享受住院待遇。

(3)选择10%和5.5%这两种缴费比例,均可在续缴医保费时变更,无须办理相关手续。


04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首次缴纳社保费时间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


05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续缴社保费时间

(1)全省社保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从7月1日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也随之调整。

(2)参保人员可在每年7月至次年6月(即一个缴费年度)的任何月份缴纳该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则按照新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或续缴。

(3)参保人员应在上一次缴费截止月份前及时续缴职工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

特别提醒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在具体经办中,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可提前缴纳1年。例如2019年7月续缴职工医保,可最长缴至2021年6月。这样可避免因断缴影响医保待遇,也可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成本。


06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续费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代征银行柜台或自助终端缴费即可。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的方式缴纳社保费。

(2)缴纳退休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时,只需要缴至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再续缴或者一次性清算医疗保险费。

(3)缴费前,参保人员需认真核对缴费险种、缴费时间段和缴费标准,一经选择缴费即时生效,不能修改和退还。

(4)2019年6月1日起,全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全部在代征银行网点办理,不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认定单。


07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失业人员无论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均需由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个人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特别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人员,应及时续缴医保费。


08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基本信息变化需及时变更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当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以免给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相关权益的享受和今后的社保业务处理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咨询电话同上)


09

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注意的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什么档次和标准缴纳社保费,应根据本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定。一般来讲,经济条件好、承受能力强的,建议选择相对较高的缴费档次;经济条件差,承受能力弱的,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也可待经济条件好转之后,再改选较高一点的档次,这样有利于提高退休后的待遇标准。总体来说,缴费档次选择无论是高还是低,坚持持续缴费不断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2)灵活就业人员短期内有重新就业意向的,建议续缴社保费不要缴纳太长的时间,个人进入单位就业,其已缴费的时段,单位不能为其重复缴纳,同时个人已缴纳的社保费不能退还。已经在外地参保缴费的,原在宜昌市缴纳的社保费应暂停缴纳,避免重复缴费,退休前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规定,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限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但缴费后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只能计算缴费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已经缴纳的也需要作退费处理),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


10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医保一次性清算或续缴医保申报程序

(1)凡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及大额医保费,也可继续按月(或季、年)缴纳职工医保及大额医保至规定的年限。

(2)办理医保一次性清算或继续缴纳医保申报,我市退休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后,再到银行网点缴费。咨询电话:4728021。


11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代征银行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代征银行有: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宜都市支行(后附营业网点及电话号码)。

社保费代征银行

营业网点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