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基础知识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当前,全国上下社会各界正着力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法学会工作要求,湖北省法学会发布了《关于发挥法学会职能参与疫情防控  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的通知》,要求举全省法学会系统之力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此,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组织力量共同整理汇编了十一个篇章共78个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供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与参考。

“荆楚法学”现将“疫情基础知识篇”进行发布,具体如下:

划重点:疫情基础知识篇

1、什么是传染病?我国法律对传染病的类别是如何规定的?

答: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按照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虽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新发现的传染病,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乙类传染病,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增加为乙类传染病病种,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第几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1.3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规定,在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或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并呈扩散趋势等情形的,构成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因此构成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湖北省法学会会员单位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