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当前,全国上下社会各界正着力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法学会工作要求,湖北省法学会发布了《关于发挥法学会职能参与疫情防控  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的通知》,要求举全省法学会系统之力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此,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组织力量共同整理汇编了十一个篇章共83个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供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与参考。

“荆楚法学”现将“未成年人保护篇”进行发布,具体如下:

划重点七:未成年人保护篇

1、防疫期间,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如何加强管理?

答:依据民政部《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

(1)实行封闭管理。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取消所有外出及机构内集中性活动。所有进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值班室测量体温,如出现异常,要迅速离岗,按要求进行报告并自行隔离观察或就医。除员工及后勤车辆外,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机构,进入机构的人员、车辆要进行消毒。

(2)宣传防控知识。儿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易感人群,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免疫功能低下,极易出现呼吸道传染,对于儿童的防控应当更加重视。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讲解防范病毒传染知识等方式在机构内宣传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和儿童疾病防控的意识。

2、防疫期间,亲人被隔离后,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何获得救助?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防疫期间,湖北省内中小学校如何应对?

答:依据湖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防控指挥部《关于持续做好有关工作联防联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指导意见》:(1)要及时掌握师生动态。各级各类学校要与留在属地和离开属地的师生保持密切联系,实行全校师生按日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要准确了解和动态掌握师生中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等情况。(2)要做好延期开学期间教学安排组织工作。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学期具体开学时间要服从各地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指导意见要求,根据辖区教学规模和条件,整合教育资源,通过网络、电视、移动终端等方式,开展网上教学、自主学习和在线辅导答疑,保证各中小学推迟开学不停教学,学生推迟到校不停学习。(3)要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防控战时期间,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自提前开学,春节返乡学生未经通知不要提前返校。除疫情防治需要外,一律不得安排干部教师出差、出访,不得组织举办聚集性活动,不得组织相关考试和培训,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各中小学校要严禁师生参加各类集中补课,所有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生开展线下集中培训活动。

湖北省法学会会员单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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