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次疫情
很多当事人无法及时缴纳罚款
交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
向广大当事人发出公告
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
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通称“滞纳金”)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8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109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那么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通称“滞纳金”)有什么条件呢?
免除对象
宜昌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地交通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处罚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免除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1月10日00:00——3月31日24:00之间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地加处罚款全部予以免除,已经缴纳加处罚款的,加处罚款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