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

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全市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现将有关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日内进行变更。

五、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六、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帮扶大家实施排污许可。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山青、水绿、天蓝、土净的美丽宜都而共同努力!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

联系方式:0717—4821219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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