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升广大文明交通参与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推出“执法有温度,文明有礼遇”系列措施,于2021年8月1日起,对机动车一般违法行为实行“首次违法警告”、“轻微违法免罚”的执法模式。具体措施如下:
交警部门在查处下列十类机动车一般违法行为时,采取“首次违法警告”措施:
(一)不按规定停车;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适用“首次违法警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湖北省宜昌市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且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
2.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
交警部门在查处下列七类机动车轻微违法行为时,对现场执法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口头告知、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后放行。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三)机件不全;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七)挂车机件不全的。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畅通道路交通环境。
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