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简介
2013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门面房出租合同》,约定李某租赁王某位于宜都市某处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一年,押金一万元。2014年3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2013年缴纳的押金仍当做以后年度的合同押金。2015年二人协定将门面租金上涨,李某交租金至2020年3月。2020年3月,承租人李某不再续租,将门面房钥匙归还给王某,王某并未返还押金。
原告李某认为自己没有损坏租赁房屋,在租赁期满后也及时归还钥匙,出租人王某扣留押金缺乏依据,要求王某返回租房押金一万元。被告王某以租赁期间李某对门面造成了损坏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李某对门面进行维修,并由李某承担从2020年3月至门面恢复原状的经济收入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租期限为一年,但一年之后李某继续租用该房屋,王某也继续收取租金,视为双方达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享有随时解除权。2020年3月,李某将钥匙交还给王某时,李某已经履行了退还租赁房屋的义务,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李某押金一万元。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移交出租屋时的参照物予以参考,仅凭王某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该房屋是否遭受人为损坏,且该房屋已由李某承租7年,不可避免会产生自然折旧,王某要求其恢复原样没有依据。李某将钥匙交还给王某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此后李某并无义务承担因涉案门面未出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李某房屋押金一万元,李某给付王某未结清的租房水电费264元,两项冲抵,王某实际给付李某9736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Fa Guan Shuo Fa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因出租人拒不退还房屋押金产生的民事纠纷较为常见。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审理。2021年1月1起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房屋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支付的押金,出租人在房屋退租时应当依照约定予以返还,不可拖延、拒绝,否则可能因合同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房屋,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遭受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赔偿。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押金退还情形,尽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矛盾纠纷。(通讯员 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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