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下共61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未缴销的发票,自认定非正常户之日起列作失控发票处理;对其未履行完结的纳税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合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保留对其追缴、追溯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2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下共61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未缴销的发票,自认定非正常户之日起列作失控发票处理;对其未履行完结的纳税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合作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保留对其追缴、追溯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