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丨你问我答,经营单位看过来!

导语


今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坚持风险治理、全程治理、责任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按照化妆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改进产品、原料的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今天为大家送上你问我答之经营单位篇,

大家一起学习,不断进步!

对于时下流行的个性化定制,经营单位能否根据顾客需求diy化妆品然后销售呢?

《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置化妆品的,将根据《条例》第六十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针对个人进行处罚,甚至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等不直接销售化妆品的,如何履行《条例》的义务呢?

《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那么按照《条例》的要求,经营单位需要尽到到哪些义务呢?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那么化妆品经营者如何履行《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呢?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如果化妆品经营企业不知道所经营的化妆品不合格,是否可以免责?

虽然《条例》按照生产经营同责的原则,对于生产经营可能同时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区分生产、经营法律责任。但是经营者有条件适用免责条款,若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法规要求,可收缴其违法产品,但免除行政处罚。


化妆品的销售广告需要注意什么呢?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条例》对集中交易市场没有具体解释。如今很多大型商超或城市综合体都有很多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也可以认定为集中交易市场?

集中交易市场,顾名思义,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化妆品交易的场所。因此,有化妆品经营者入驻的大型商超或城市综合体可以认为是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从责任承担者来看,有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作为独立主体,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并在《条例》第六十六条设定了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责任: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电商平台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需在《条例》实施后注意什么呢?

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化妆品行业特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中自建网站经营者应承担与平台内经营者相当的经营管理责任。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条例》的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这次的《条例》听说也是恪守了四个最严的原则,能不能给我们经营单位讲讲一些具体的法律责任?

好的,这次的《条例》新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对于罚没的金额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举几个例子:《条例》第五十九条,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一条,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以上两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针对个人进行处罚,甚至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另外《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针对个人进行处罚,甚至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