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令发出后,仍然有一些疑问留在人们心中,钓鱼还能钓吗?哪些渔具和捕捞方法是违法的?为此,宜昌市禁捕办推出禁捕相关政策解读,可供大家深入了解。
一
宜昌市禁捕水域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告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批文,宜昌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分两种类型:
常年禁捕水域:
①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
②长阳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③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④当阳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⑤沙滩河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当阳段、远安段;
这五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从2018年起实施永久性禁捕。
十年禁捕水域:
①长江干流宜昌段232公里和与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
②黄柏河与长江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
③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清江宜都段、渔洋河宜都段全部水域,宜都其他通清江、渔洋河支流以通江河口岸线为基准,上溯2公里范围内;
④枝江市境内松滋河;
⑤兴山县香溪河;
⑥长阳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为一体的水域。
十年禁捕从2021年1月1日0时正式实施,之前已经实施的,从其规定。
二
禁渔期(区)禁止哪些渔业行为?休闲垂钓属于禁止渔业行为吗?
(1)《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要求,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需要捕捞水生生物的,须省级以上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明确规定:规范休闲垂钓管理,严禁生产性垂钓,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
有哪些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禁渔区(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有什么法律后果?
(1)根据《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规定: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剌、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
(2)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通告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小于准用目录尺寸的属禁用渔具。长江干流标准为:刺网类最小网目尺寸60毫米,围网类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掩罩和地拉网最小网目尺寸30毫米,抄网最小网目尺寸20毫米;非长江干流水域标准为:刺网、三层刺网最小网目尺寸90毫米,围网最小网目尺寸60毫米。
(3)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
(4)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灯光网”即利用灯光诱鱼配以抬网的渔具渔法为禁用渔具渔法。
在禁渔区(期)内使用上述禁用的渔具和禁用方法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
哪些捕捞行为属违反行政法规?哪些捕捞行为属刑事犯罪?
五
什么是“三无船舶”?“三无”船舶涉嫌渔业活动如何处罚?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根据《湖北省渔船渔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第二十八条处罚条款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
六
对使用“三无船舶”航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从事渔业活动的,按《湖北省渔船渔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相关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 邹力6777936
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 何广文6914063
七
退捕渔民就业扶持政策及标准?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的退捕渔民,可到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免费就业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期间,可按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就业局培训科
0717-6753302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创业的退捕渔民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就业局农就科
0717-6731221
宜昌市就业局创业科
0717-6756921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灵活就业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享受了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补贴。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就业局城就科
0717-6773017
(4)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就业局市场科
0717-6736750
(5)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奖补: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退捕渔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就业局农就科
0717-6731221
(6)创业担保贷款:退捕渔民自主创业后,个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就业局农就科
0717-6731221
八
宜昌市城区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政策?
(1)社保补贴政策:专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为54402元,兼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应不低于2万元。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至6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7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按缴费额的10%确定,但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对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人员,政府按月支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城区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3元。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参保人员缴费每满1年(含补缴年限),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元;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加发3元。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并向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乘以13个月确定。
政策咨询单位:
宜昌市人社局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电话:6730986
请大家遵纪守法
共同保护长江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