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详解

云上宜都讯 最近,我市税务部门正在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采集和导入工作,就纳税人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享受条件,记者近日到税务部门作了专门采访。纳税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即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对照内容如下:

居民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条件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100%扣除,或者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扣除;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金额标准的乘积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

1.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

2.子女就读于小学、初中,或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中的一方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被赡养老人年满60岁,且其子女均已去世的,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责编:陈昱池)